心脏病与妊娠

您的位置:首页 - 妇科疾病 - 心脏病与妊娠
 

心脏病与妊娠
 

妊娠合并心脏病是产科严得合并症之一,在医学突飞猛进的今天,绝大多数患有心脏病的孕妇,在及时治疗、良好的照顾下,是可以安全渡过妊娠期、分娩期、产后期的。但是,由于妊娠期生理变化给心脏增加了负担,在所有孕产妇死亡原因中,由心脏病而引起的仍有10%左右,高居第二位。

正常妊娠期间,血容量逐渐增加至妊娠8个月最高峰时,比孕前增加45%左右,心排出量每分钟超出正常35%左右,加上子宫增大、膈肌上升、 心脏移位,增加了心脏的负担;分娩期由于子宫收缩,产妇屏气用力,腥压加大,使心脏负担达最高峰;胎儿娩出后,子宫收缩小、胎盘血循中断,子宫血液量突然涌入血循环,使回心血量增加;接着子宫缩小,腹压下降、血液流回内脏,使回心量明显减少,导致周围循环衰竭;产褥期产妇体内组织中潴留的水分,大量迅速回入血液循环中,使血窜量再度增加,因此对患有心脏病孕妇来说,最危险的时候,是妊娠32-34周、分娩期、产后2周(尤以产后2天内),此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,应倍加注意。

在经过医生的仔细询问病史、了解症状、进行了心脏病有关检查,结合心电图的改变,在区别了妊娠期心脏生理变化后即可诊断,同时确定其为何种类型的心脏病及其功能。根据心脏所负担的劳动程度,将心计代偿动能分为4级,作为患有心脏病的孕妇,可按分级标准,对自己的心脏功能作出估计,以便指导自我保健。分级如下:①Ⅰ级:从事一般体力活动无任何不适症状;②Ⅱ级:轻体力活动无不适感,中度体力活动可引起心悸、气急、疲劳等症状,休息时可恢复;③Ⅲ级:轻度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、气急等症状,但休息时无不适感,或有轻度心力衰竭表现;④Ⅳ级:不能进行任何活动,休息时甚至卧床,也极有心悸、气急等症状,有明显心力衰竭表现。

对于心力衰竭病史及其他并发症,心功能Ⅰ级及Ⅱ级患者,妊娠后只要有适当的治疗加强孕产期保健及监护,一般能承受妊娠和分娩的负担,很少发生心衰;对心脏病变较重,有心衰史或患有并发症;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患者,因易在孕产期发生心衰,不宜妊。若已妊娠,应在妊早期,终止妊娠,行人工流产。

对允许继续妊娠者,应加强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,妊娠24周前每2周查1次,24周后每周查1次。预防心衰,防止感染防止并发症,是产前检查防治的重点。作为心脏病孕妇,应保证充足的睡眠,避免过重及情绪激动是关键,注意饮食结构调整,多食高蛋白高维生素饮食,减少胎肪饮食,限制食盐的摄入量,孕4个月即应淡食、避免体重增加过多(整个孕期体重不宜超过10千克);注意防止贫血、感染;严密观察早期心力衰竭的症状体征,在预产期前2-4周,住院待产。产后不要自己哺乳、不带小孩、严格避孕不再生育。

若有下述情况之一应终止妊娠:如心功能转达为Ⅲ、Ⅳ级,或出现风湿活动、心房颤动或其他严重并发症。

 

 

是否找到您要的信息?如果没有,请尝试功能强大的搜索。

 

 

 

 

 

 

 

常见疾病自我诊断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 | 合作伙伴:宁波旅游网 - 杭州旅游网